第一條 |
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中山管理教育基金會」。(以下簡稱本會) |
第二條 |
本會以協助企業轉型、升級、創新為宗旨,在促進產業經營、科技發展、管理教育及管理人才品質提昇的前提下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:
一、建立產業發展與經營管理之人才庫,培育地區之經營管理智庫。
二、舉辦教育訓練、促進企業經營管理人力資源之發展。
三、舉辦及推廣各項有益管理教育及產業發展之學術與社會活動。
四、推動產學合作,提昇管理教育與企業經營之水準。
五、推動及獎助地區產業發展及企業管理相關之研究工作。
六、辦理獎學金,培育優秀經營管理人才。
七、舉辦其他和管理教育相關之活動。 |
第三條 |
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,由發起人捐助。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,得繼續接受各界人士之捐助。 |
第四條 |
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巿苓雅區海邊路三十一號十八樓之六。 |
第五條 |
本會設董事會,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基金之募集、管理及運用。
二、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。
三、內部組織之制定與管理。
四、獎助案件的處理及有關辦法之訂定。
五、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六、董事之改選。
七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。 |
第六條 |
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至十五人組成。第一屆董事及監事由企業界人士、管理學院教授及管院校友共同組成,第二屆以後董事及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
本會設監事三人,監督本會會務、業務、財務等一切事務。董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第七條 |
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,徵詢董事會同意,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一至三人為常務董事,處理經常性業務。 |
第八條 |
本會董事、監事任期每屆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董事、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、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長應召集會議,改選下屆董事、監事。新舊任董事、監事,並按期辦理交接。 |
第九條 |
本會得設名譽董事長,由董事會遴聘對管理教育有卓越貢獻之人士擔任,為無給職。 |
第十條 |
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聘任之,秘書長依董事會決議負責辦理本會事務,為無給職。 |
第十一條 |
本會董事會,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變更,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、六十三條情形者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。
二、不動產之處分。
三、解散。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陳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第十二條 |
本會得經董事會同意,聘請對管理教育熱心之產官學界人士為「顧問」,以協助本會活動,顧問為榮譽職。 |
第十三條 |
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以前,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、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算收支決算。
二、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。
三、財產清冊。 |
第十四條 |
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,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,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第十五條 |
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,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,非經董事會之決議、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處分原有基金、不動產,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。 |
第十六條 |
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,變更董事、處分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,均須經董事會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許可,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 |
第十七條 |
本會係永久性質,因故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,不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,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。 |
第十八條 |
本會為推動會務需要得置委員會,其辦法另訂之。 |
第十九條 |
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二十條 |
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。 |